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兰住管【2011】1号)的规定,现将核定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2011年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为:2011年职工本人工资总额÷12(月)。
2、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核定,原则上最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
2、暂不具备调整条件的企业单位,其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分别在10-12%和7-9%的幅度内由单位自行选择确定。
三、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大厅、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并于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