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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08-22 15:06  发布:本站  查看次数: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兰政发【200637号文件精神,经我中心摸底调查,现将第一批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予以公告。

一、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甘肃新兰药药业有限公司

上述单位经多次做工作,至今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违反了《条例》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请上述单位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速到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办理,我中心将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立案查处,并根据《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二、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1、兰州黄河锌品有限责任公司

 2、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3、兰州新西部维尼纶有限公司

4、兰州医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5、甘肃信瑞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上单位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经催缴,至今未补缴。违反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请上述单位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速到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如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办理,我中心将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立案查处,并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请广大市民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发现单位存在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欠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可直接向我中心稽查处(或各业务大厅、各管理部)投诉。

 

投诉电话:0931-8457692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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